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豐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張筵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2年5
月28日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筵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瓦斯玩具槍壹把、彈匣壹個及鋼珠貳拾伍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5月23日21時2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彈
匣1個及鋼珠25顆,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照片4幀。
(二)扣案之玩具槍1把、彈匣1個及鋼珠25顆。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玩具槍1把、彈匣1個及鋼珠25顆,係被移送人所有,
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
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
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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