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38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吳昭明
相對人即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
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
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係在臺中市,聲
請本院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惟依原告之主張,
本院管轄區域任何一地仍不失為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依上
開說明,屬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定之其一行為地,是
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原告聲請移轉管轄,非法所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