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統領新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英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 關淑雲 發支付命令,
惟關淑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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