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勝智 原名 許經緯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智竊盜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勝智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其中所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部分,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就竊盜罪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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