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675號
原 告 鄧盈珍
鄧盈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莉蘭 住臺中市○○區○○路○○號
被 告 鄧清浪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號
居南投縣○○鄉○○村○○路○○○號
被 告 鄧林玉梅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號
居南投縣○○鄉○○村○○路○○○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清祥 住南投縣○○鄉○○○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鄧清浪、鄧林玉梅等2人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信
義鄉,有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