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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