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265號
原 告 周逸垚
訴訟代理人 周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金德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總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3,636元(包含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之增建物價值70,720元、
修繕材料費40,000元、精神補償金30,000元、原告已給付國有財
產局之租金42,9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1,55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4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