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馬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林加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新高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經判
決應遷讓交還面積共148.45平方公尺之土地,此部分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148,450元,又應交還課稅現值6,500元之房屋,
合計上訴利益為154,9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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