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溪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昌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60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