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
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陸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
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
份,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