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4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41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41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周美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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