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2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原因略以:「起訴時未注意鈞院
無管轄權」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縣中
和市○○路○○○號8樓,故本院就本事件具有土地管轄權,且
本件被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本票付款地係台北
縣中和市,亦有本院97年度票字第5518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
,本院亦有特別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祉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