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張炎生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義開發建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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