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鄭秀琇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鄭昆明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書
狀意旨係載為民事答辯㈡暨抗告狀),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