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37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周珊妤
       周育成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鍾宜真
被   告  周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周大凱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乙○○於繼承被繼承人周
大凱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102年8月7日邀同被繼承人周
大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共29,711元
,並簽立借據為憑,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
期定期儲金牌告利率加週年利率0.15%,並由原告吸收週年
利率0.06%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1.15%),被告丙○○應
於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償還,按每1學期
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被告丙
○○於105年6月畢業,應自106年7月1日起攤還借款,期間
經被告部分還款,惟被告丙○○自106年7月1日起即未再依
約定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借款本金7,181元,暨
其利息及違約金,又被繼承人周大凱為連帶保證人,於105
年10月20日死亡,被告甲○○、乙○○、丙○○為周大凱之
法定繼承人,且未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自應就繼承周大凱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
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
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
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
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家事法庭107年6月22日高少家美家司光106司繼字第96號函
暨其附件、放款借據、高雄銀行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
知書2份等件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
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因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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