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俊雄莊惠美 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訟救助,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後,並就抗告費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未及審酌抗告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即於107年5月9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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