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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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 林俊雄
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陸仟 陸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