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黃國瑞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國瑞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6年2月1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一│座落於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坑│房地現值金額總額99│││段東坑小段1之3號、1之4號、│萬4,208元│││1之5號、1之6號、1之7號、1││││之8號、1之9號、1之10號、1││││之11號、1之12號、1之29號、││││1之31號、27之7號、37號地號││││之土地14筆。││├───┼─────────────┼─────────┤│二│坐落於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坑│房地現值金額總額41│││段厚德岡坑小段94號、99號、│萬6,114元│││1之2號、3之20號、8號、9號││││、68之1號、68之5號、70之7││││號、72號、77號、77之2號、││││92號地號之土地13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