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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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梁愛月
梁家偉 梁家茜 同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繳納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