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債權人 鄧寶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月葉 、 佘威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朱月葉、佘威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裁定命限期補正本票原本、陳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然債權人收受後僅陳報請求利息之利率及起迄日,迄今逾期仍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以證其為執票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