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被告澄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兆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之聲明為:「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持被上訴人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支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58,609元不存在部分廢棄」;基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48,571元【即附表一編號1至3之總金額1,607,180元,扣除5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年2月16日│226,401元│X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2│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年3月16日│534,072元│X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3│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年4月16日│846,707元│X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合計│1,607,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