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 陳劉速妹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被告 王友慶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林逸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民國105年7月7日、同月16日被告與原告及其配偶間之對話譯文內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411號偵查卷第88至94頁)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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