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2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4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楊家芬
調解委員 黃征雄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其給付方法: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按月於
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