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九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