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陳啟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九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