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