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
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