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能
黃瑞益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建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能
黃瑞益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建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