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王以森 訴訟代理人 高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以森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
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5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5年6月14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02│同上│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3│同上│78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4│同上│78NZ-0000000-0│普通股│1│196││├──┼───────┼────────┼───┼──┼──┼──┤│0005│同上│80NZ-0000000-0│普通股│1│143││├──┼───────┼────────┼───┼──┼──┼──┤│0006│同上│81NZ-0000000-0│普通股│1│248││├──┼───────┼────────┼───┼──┼──┼──┤│0007│同上│82NZ-0000000-0│普通股│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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