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溫以仁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亮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就被告於104年9月21日所提之綜合辯論意旨狀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