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琮祐選任辯護人蔡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有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但否認知悉被害人是未滿14歲之女子,惟有卷內被害人及證人之指證可證,足認被告涉犯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102年間已有2次與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前已有通緝之紀錄,本件亦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是否繼續羈押並無意見,本院審酌被告涉犯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除本件被害人外,另曾犯下2起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行,有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4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於本案中係告知被害人化名而隱匿其真實身分,前又有通緝之紀錄,本件亦係經通緝到案,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