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溫以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各賠償新臺幣(下同)350,000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00元(計算式:350,000×3=1,0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另請求反訴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