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654號債權人 陳莉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榮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12,600元部分)之計算式。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4年4月15日之依據(如無法釋明,是否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