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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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6號上訴人 溫以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寶琇陳乃國陳為賢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登報道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及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4,500元,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0,850元(計算式:16,350+4,500=20,8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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