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非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非救字第1號聲請人甲○○臺北縣新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診斷證明書、低收入證明書、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民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惟其配偶 林趙先蓉 名下尚有汽車一輛,聲請人所應繳納裁判費僅為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尚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可言。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