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88號聲請人台南縣官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蔡新仁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 蔡新添 於民國85年6月21日邀同案外人蔡新仁、蔡哲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2年6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蔡新添僅繳納本息至民國88年9月25日,尚欠本金1,928,57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惟案外人蔡新仁已歿,由相對人 蔡陳月里 繼承後,即於民國95年4月6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以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本件相對人蔡陳月里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故該部分應予以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221-4│建│159│全部││├──┼───┼────┼────┼───┼─┼─────┼─────────┼──┤│002│臺南縣○○○鄉○○○段│221-15│建│4│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陽│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台│樓│計│位│││├──┼─┼──────┼────┼────┼─┼─┼─┼─┼─┼─┼───┼───┤│001│22│臺南縣官田鄉│臺南縣官│2層樓房│64│80│6.│18│16│平│全部││││1-│ 官田村中脇 45│田鄉中脇│加強磚造│.1│.0│19│.1│8.│方│││││15│號│段221-4││0│7││6│52│公│││││││、221-15│││││││尺│││││││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