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交通部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峯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玖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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