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8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