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黃色藥錠1顆(毛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MDA、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7月26日北市鑑毒字第288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95年
1、2月間某日及95年5月10日上午某時許,在其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居所,施用第2級毒品MDMA,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MDMA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受理在案,而該署檢察官前曾聲請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5號裁定將被告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至上開案件中扣案之黃色藥錠1顆(毛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MDA、MDMA成分,亦有卷附該局95年7月26日北市鑑毒字第288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卷第113頁),扣案物係第2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