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六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宗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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