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伍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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