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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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張明珠 被告華南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熊秀鳳 被告熊秀鳳
余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6日之選舉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要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