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進德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魏潮宗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
賴璦雯 律師被上訴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何立穎 被上訴人 葉建成 原住臺北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鄧德倩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