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進德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魏潮宗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群益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
賴璦雯 律師被上訴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被上訴人 葉建成 原住臺北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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