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救字第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心崎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