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進德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
賴璦雯 律師被上訴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被上訴人 葉建成 原住臺北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