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奧斯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雲龍 被告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淑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淑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69,290元,應繳裁判費52,1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1,683元。
二、以書狀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支各項貨款明細、出貨單、已付定金之數額及其相關資料(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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