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強盜等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