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即附企佑營造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蘇碧珍 訴訟代理人 郭正忠
陳盈光 律師複代理人 洪蕙茹 律師
李春輝 律師被上訴人即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豐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王志文 律師複代理人 徐俊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終止契約發生事由、時點及效力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指定於105年9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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