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牛呂聽雪 相對人 牛文中 失蹤前住台北市○○區○○里○○路○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於民國96年9月24日出境赴大陸後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失蹤前係居住於台北市○○區○○里○○路○段○○巷○號,有卷附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之結果可憑,是本件失蹤人失蹤前住所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是本件應專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阮聖嘉